發放年終獎金,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?
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未依規定填報「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」者,自100年1月1日起,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%降為5%。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%降為5%,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達68,501元者,免予扣繳所得稅,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。
本局舉例說明:A公司100年2月1日發放員工甲、乙兩人99年度年終獎金(非每月給付之薪資)分別為5萬及7萬。甲君領取之年終獎金5萬,因未達68,501元,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,乙君領取之年終獎金7萬,已達到起扣標準,應按給付額扣繳5%所得稅,即7萬*5%=3,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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